因为一种动感舞步——“社会摇”的原创之争
网红主播竟带着百余名未成年人
和20多个小年轻打群架

没想到《今日说法》登上微博热搜第一
是因为这样子的迷惑行为
广西南宁的永和桥,因为一次斗殴事件“火”了。南宁两个城中村万秀和大沙田的小年轻版权意识觉醒,为了一段“社会摇”舞步的知识产权,QQ空间对骂几个小时都不够,还升级成了线下冲突。
事情的起因是万秀村网红主播小辣椒(化名)在QQ空间发了段吐槽说说,表达了她对大沙田“社会摇八步舞”抄袭万秀村“社会摇四步舞”的不满。
大沙田这边的小杰(化名)看到了这条截图,他认为小辣椒说大沙田偷学“四步舞”是在侮辱他们。
小杰这边越看越来气,另一边的小辣椒却觉得自己只是在吐槽,合理表达质疑又没什么问题。在之后的“交锋”中,小杰这边的战斗力就比较强了,多次辱骂小辣椒,还放狠话说要和万秀“开战”。
可最后小杰“全身而退”,代替他成为大沙田主力的人是南宁情场秩序QQ群群主安子(化名)。安子和小杰一样,同属于大沙田,看到约架消息后跑去支持小杰,却被小杰放了鸽子,带着20多人跟小辣椒组织的百余名未成年人斗殴。
Q1:从法律角度来说,小辣椒自创的“社会摇四步舞”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吗?
A1: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舞蹈作品是指“通过连续的动作、姿势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”。
如果小辣椒认为自己的“社会摇四步舞”应受到法律保护,需要证明以下几点:第一,“四步舞”不是公有领域舞蹈创作的通用动作,比如那些已经广为流传的常规舞步,这是任何人都能使用的;第二,“四步舞”不是纯粹为了实用性,比如一般的广播体操是为了锻炼身体,动作设计的要点是功能性,而非艺术性,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;第三,“四步舞”应具有一定的观赏性、艺术性和美感。第四,“四步舞”应当具有独创性,也就是说由小辣椒本人独立创作完成,而不能存在抄袭。没有独创性的“表达”,无法构成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作品。
需要注意的是,舞蹈作品是一种动作、姿势、表情等要素的组合,属于一种表达方式,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是这种表达方式而不是表达方式背后的思想或组合中的要素,故舞蹈作品作者不能禁止他人做出其中的某种动作。
Q2:当小辣椒看到疑似自创的“社会摇”舞步被抄袭的情况,有哪些正确的维权方式?
以上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正确方式,约架斗殴只是一种泄愤,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也无法保护自己智力创作的成果。
2018年12月,法院对这起聚众斗殴案进行宣判,组织者小辣椒被判有期徒刑八年,大沙田的带头人安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,包括小杰在内的其他未成年人,交给父母和学校批评教育。
这起斗殴事件的“主角”大多是未成年人,九成已经辍学,超过半数因为父母亲离异,脱离家庭的管教。仅仅因为一段“社会摇”的原创舞步就大打出手,演变成万秀村跟大沙田两个区域未成年人之间的敌对。
案件的审理虽然已经结束,但引导越轨孩子走向正轨的路才刚刚开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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